中国部分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
2004-03-03 00:00

●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海淀园
    一、进驻企业可以享受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“三免三减半”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即自企业创立之日起,头3年免征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按7.5%征收,第七年开始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    二、提供低房租优惠。即每个企业在适当的营业用房面积内(60平方米),第一年免收房租,第二年按市价的40%收取房租,第三年按市价的70%收取房租。
    三、留学人员在中关村创业大厦办企业,可以享受海淀试验区管委会给予的优惠政策:
    1、优先获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资助补贴资金,总规模不少于200万元/年;2、优先推荐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;3、定期组织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、产品展示会、展览会;4、免费参加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(解答有关政策问题,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诊断);5、优先安排留学人员子女入学;6、优先取得购房贷款贴息。
    四、留学人员在中关村创业大厦办企业,还可享受北京市政府的优惠政策。

●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
    企业可享受:
    一、税收特别优惠政策。
    二、租用创业园区内生产经营用房,头两年免收租金,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市场价的50%收取。
    三、自建厂房,土地使用费除上缴中央和省收部分外全额返还,并免收自来水增容费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服务费。
    四、可以申请使用烟台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,科研所需3项经费优先安排。
    五、以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,其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%或更高。
    六、可以7万美元注册生产性外资企业,人民币3万元注册股份合作制的独立法人,10万元可注册服务型的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。
    留学人员可享受:
    一、园区提供周转住房,3年内免收租金。
    二、自愿购买住房的,按其创办企业实际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0%给予补助。
    三、自创办之日起5年内,实际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累计达到200万元的,奖励一套住宅。
    四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,符合“农转非”条件的,给予优先安排。随归的配偶,可安排相应工作,子女入学、入托、就业等优先安排。

●合肥留学人员创业园
    一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开始获利年度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。
    二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,自产品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,所缴纳增值税的25%(地方分享部分),按收入归属级次,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,实地增值税零税率。
    三、经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,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,对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。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
    四、经认定的同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,分别纳入安徽省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其中的重大项目可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。
    五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,优先享受安徽省、合肥市专项资金的支持。
    六、土地使用权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,享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。
    七、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优先安排;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系农业户口的,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,并免收任何费用;再次出国或者学习,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。


    摘自《人民日报海外版》 (2004年03月02日 第六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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