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请人在递交中国签证申请时请如实填写“预计每次在中国停留天数”和“拟入境的次数”。
二、领取签证时,申请人应核对签证内容。如发现与所申请的事项有所不同时,请当即向我馆领事官员核实。
三、所有加拿大公民(含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,下同)在进入中国前必须持有效签证。赴华前,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,并有足够的入境次数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者,应重新申请签证。
四、进入中国后,所有外国公民均不得在华逾期滞留。
五、中国签证的有效期、入境次数和停留期:
(一)签证的有效期(Enter before),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。在入境次数仍有剩余的情况下,在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,持证人均可持用此签证前往中国。超过有效期的签证,无论是否剩余入境次数,均自动作废,不得延长。如还需赴华,须重新申请签证。中国签证有效期从3个月到2年不等。申请人应事先计划好出发日期,并在出发前15至35个工作日申请签证。过早申办则可能造成签证失效不能成行,过晚则需加急办理。
(二)签证的入境次数(Entries),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前往中国的次数。入境次数用完,签证即自动失效,不能变更。如需再次前往中国,须重新申请签证。入境次数未用完,但超过有效期的签证也已失效,应重新申请签证。
(三)签证的停留期(Duration of Each Stay after Entry),系指持证人每次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时间,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,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天数。确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在华停留的,必须在停留期满30天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延长。在华任职、就业(持Z签证)、记者(持J-1签证)及学习(持X签证)人员,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,必须前往当地出入境主管机关申办在华居留手续。
六、下列情况将导致被拒绝登机、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:
(一)未事先办妥签证而前往中国者;
(二)持用过期失效签证前往中国者;
(三)伪造或变造申请材料骗取签证;
(四)在华逾期滞留。
七、下列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:
(一)未如实填写签证表格或签证表格填写不完整的;
(二)过早申请签证导致签证过期失效的;
(三)因故来不及申请而未办妥签证的;
(四)签证办妥后因故调整行程而导致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五)赴华前未检查签证次数、有效期、停留期的而导致被拒绝登机或被拒绝入境的;
(六)入境中国后不检查签证种类、停留期而逾期滞留的。